1985,特拉華州切斯利法院裁定毒丸合法,確認實施毒丸可以不經股東直接批準。20世紀80年代末,毒丸在美國被廣泛使用。
“毒丸”計劃是在1985年德拉旺采衡平法院判決後才在美國合法化的。因為它可以在沒有股東直接批準的情況下實施,所以在20世紀80年代後期被廣泛采用。
毒丸之所以在美國流行,和美國的法律環境有關。根據美國《普通公司法》的規定,美國公司只要在章程中有明確的授權,就可以享有發行各類股票的權利,無需其他批準。所以,毒丸在美國有很好的市場。而同為英美法系的英國卻沒有這樣的土壤,因為英國公司法中明確指出,使用毒丸作為反合並手段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