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及變動管理規則》第五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每年除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財產法定分割引起的股份變動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不超過65,438+0,000股的,可以壹次性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