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並,合並方對於合並日取得的被合並方資產、負債應按其在被合並方的原賬面價值確認;合並方對於合並中取得的被合並方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合並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並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為企業合並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並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資本公積),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