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單只股票、基金、權證的數量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的,賣出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得拆分成任何形式的零股申報賣出;(零股指不足100股(份)的數量,下同)
(2)持有單只股票、基金、權證的數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數倍的,對於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可以單獨壹次性申報賣出,也可以與100股(份)或其整數倍的部分壹並申報賣出,但不得進行拆分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