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27條
設立質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四)擔保的範圍;
(五)交付質押財產的時間和方式。
第428條
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質押財產獲得優先受償。
第429條
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質押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