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潤分配預案;
(2)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
(3)盈余公積轉增股本預案。
2、壹般而言,上市公司董事會在年報中提出利潤分配預案,主要有兩種情形:第壹,本年度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仍為正。按照規定,上市公司當年的凈利潤,在進行分配前,先要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如果彌補後,未分配利潤還是負數,上市公司則不能進行利潤分配。因此,在年報披露前,如果上市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科目中,還留有巨額虧損,那麽該公司提出利潤分配預案的可能性就比較小了。第二,本年度盈利。雖然從理論上講,當年虧損的上市公司仍然有可能分配利潤,也即只要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與本年度虧損相加後仍為正數,上市公司仍有可能分配利潤。但在現實中,這樣做的上市公司極為罕見。因此,那些年報已經預虧的上市公司,提出利潤分配預案的可能性也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