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若出現二次流拍時,債權人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則可以以財產抵債。若出現二次流拍,而債權人也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債,則可以進行第三次拍賣。若第三次拍賣還是再次出現流拍,則不會再次拍賣。因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第壹次拍賣可以保留底價70%拍賣,沒流拍壹次再降20%,要是不斷拍賣,財產基本沒有價值。
法律依據:《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股權〈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壹次拍賣最高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