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資料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單位犯金錢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操縱股價是指部分股票投資者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的參考信息來控制未來股價走勢,以獲取巨額利潤的行為。操縱股價的不壹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內部管理者、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了其他投資所不具備的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特殊條件,使股價持續變動,為自己獲取不當暴利的行為,就屬於操縱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