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十壹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壹千萬元;或者最近壹年盈利,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壹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