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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東減持的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特定股東減持的規定如下:1。特定股東減持,即除大股東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以外的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股的股東減持該部分股份;2.特定股東減持采取集中競價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3.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何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4.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的若幹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擬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出售前15個交易日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提前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減持股份方案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減持的數量、來源、時間間隔、方式、價格區間、原因等。減持的時間間隔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披露減持時間間隔內,大股東董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後,大股東和董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在預披露的減持時間間隔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未完成減持計劃的,應當在減持時間間隔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