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股權激勵所得,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計稅方法,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1.本條第(壹)項規定以外的集團公司、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收入;2.公司上市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公司上市後獲得的股權激勵收益;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