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很強的抑制作用。激勵對象獲得報酬的前提條件是達到壹定的業績目標,收入將在未來逐步實現;激勵對象年度考核不合格,將對公司行為、非正常調動等造成危害。,且激勵對象將受到抵押風險或激勵股票被取消的處罰,退出成本較高。
(3)業績股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國際慣例,比較規範,經股東大會批準後可以實施。因此,從2000年開始,國內已有數十家上市公司陸續實施了這種激勵模式。
(4)激勵約束機制匹配,激勵效果明顯,每年實施壹次。所以可以發揮滾動激勵。滾動約束的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