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三板選擇做市商制度的條件
(壹)股票上市采用做市轉讓方式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65,438+0.2以上做市商同意為申請上市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且其中壹家為推薦該股票上市的主辦券商或主辦券商母公司;
2.做市商獲得的做市股票不少於申請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或654.38+0萬股(以較低者為準),每個做市商不少於654.38+0萬股;
3.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將協議轉讓股份變更為做市轉讓時應復合的條件。
超過65,438+0.2家做市商同意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每家做市商獲得不少於65,438萬股做市股票;
2.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協議轉讓股份應具備的條件。
1.該股票的所有做市商均已滿足轉讓規則對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並同意退出該股票市場;
2.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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