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按照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月數(在中國境內工作月數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將壹次性取得的以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平均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在華工作月數”是指授予日與行權日之間的月數。也就是說,兩種情況下的“月數”是以公司授予員工股票期權的時間為起點,以員工購買股票的時間為終點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