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在委托炒股中,法院以協議方式審理不同類型的受托人,有不同的做法:受托人為金融機構,未經許可,合同原則上視為無效;受托人為普通企事業單位的,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所訂立的金融委托理財合同原則上應當認定無效。
如果受托人是自然人,原則上合同有效。但個人接受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委托進行炒股或理財的,則認定無效。也有擔保等。在審判中,法院壹般的做法是認定擔保條款原則上無效。考慮到擔保條款違背了市場的基本規律,容易誘發非理性理財,造成市場泡沫,從而放大金融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擴展數據:
委托他人炒股是不安全的,尤其是騙錢或者炒股的時候。但是很多人認為,委托他人簽訂協議或者保證擔保,但是壹旦擔保條款無效,那麽整個委托理財合同壹般都會無效。而且在委托理財糾紛案件中,壹般都是判受托人返還本息。
委托理財合同壹旦無效,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原則上要求受托人返還全部委托資金並支付同期存款利息,並綜合考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過錯程度、優勢地位不對稱等因素調整司法裁量。
人民網-委托股票賠償28萬老友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