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重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指引》中指出,原則上,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不超過3個月,停牌後繼續籌劃重組的,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月;籌劃非公開發行,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停牌期間重組標的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復牌。進入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程序3個月後,不得變更重組標的並繼續停牌。對濫用停牌、無故拖延復牌的,將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上市公司停復牌備忘錄》主要從明確相關重大事項最長停牌時間、加大投資者對長期停牌的監管力度、細化停復牌信息披露要求、強化停牌約束強化中介機構作用、加強停復牌監管等五個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進行規範。備忘錄還規定,不涉及重大資產購買事項的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相關方籌劃的控制權轉移、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股份停牌時間不超過65,438+00個交易日;涉及購買重大資產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時間不超過1個月;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擴展數據:
停牌是指股票價格因某種消息或活動而持續上漲或下跌,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的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在交易所復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