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對創業板減持作了以下規定:
1、上市公司持有首發前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壹致行動人減持,應當在上市後36個月內不得轉讓首發前股份。
3、公司未實現盈利,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壹致行動人在3個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股票。
4、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四個和第五個會計年度每年減持首發股份不得超過首發總數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