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註冊制,即政府不提前限制證券發行。發行證券時,發行人只需向社會公眾詳細披露與證券發行有關的所有有價值的文件和資料,不得有虛假、誤導或重大遺漏。證券監管機構只審查證券發行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不審查證券發行的實質條件。
第壹,核準制,所謂實質性管理,是指證券的發行不僅要建立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基礎上,還要滿足某些適合發行的實質性要求。證券監管機構不僅要審查證券發行中披露信息的真實性,還要依法審查發行人是否具備發行資格。只有經其許可,才能發行證券。
我國采用二次審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