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產品的增值稅政策
同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在經營資產管理產品過程中的增值稅行為,暫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稅率繳納,自2018 1起執行。根據通知,2018 1之前資產管理產品運作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不繳納增值稅;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繳納的金額從次月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扣除。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養老保險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和單壹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養老保障管理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