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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增持規定

法律分析:控股股東增持規定如下:大股東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限內不得減持公司股份。但是沒有規定大股東減持股份會有什麽處罰。相關政策是,持有上市公司30%及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壹年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2%,增持後可以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