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的登記機構。
2、股權質押登記事項包括:
(壹)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
(二)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質押股權的金額。
3.申請質押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質押的股權。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份,在凍結解除前,不得申請辦理股份質押登記。外商投資公司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審批機關批準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4.股權出質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申請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提出。
5.申請股權質押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出質人姓名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復印件(均須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押合同;
(4)出質人或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或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 * *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 * *委托代理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