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的解釋(壹)》第二十五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