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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投資者所持股票超過多少級以上時需要予以公告

5% 。

投資人在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上收購的流通股份超過該股票總股本的5%或者是5%的整倍數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必須馬上通知該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上進行公告,並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 持股百分之五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

1、公告的時間。公告時間為三天,自持有百分之五的事實發生當天起開始計算。在公告前,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報告,同時通知上市公司即所持有股票所屬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告的主體。公告的主體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的投資者。

3、公告的形式。公告的形式為書面形式,壹般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

4、公告的基本內容。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公告和報告的內容為:(1)持股人的名稱、住所。(2)所持有的股票名稱、數量。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稱必須為在證券交易所所用的具體名稱,壹般也應包括在什麽交易所進行交易。(3)持股達到法定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