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註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完整、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各類公開信息。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質量留給市場決定,而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查和價值判斷。
註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沒有虛假、誤導、遺漏。這種分配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個系統市場化程度最高。
2015 [1] 15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2015,16年2月27日中國國務院經中國最高立法機關授權修改法律,自2016年3月起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