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假股權,實踐中的真債權壹般是指公司或其實際經營者與他人達成協議,要求他人加入公司,但自己並不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權和分紅,而是以分紅的名義按照其加入公司時的出資額定期收取利息。
假股權真債權現象,是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而達成的協議。真正的債權人認為可以對其出借的資產享有收益權,但不承擔損失風險;公司認為不會因為他人持股造成股權稀釋而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或者是為了避免費率等。(各科目意圖包括但不限於以上因素)。
其實假股權真債權的約定是有風險的。這種協議往往只對協議主體有約束力,而對協議主體以外的人(知道協議並同意協議的人除外)沒有約束力。協議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按照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