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86條:
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分享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後,其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申報和公告。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兩天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