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制: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在2000年以前,我國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以審批制為主,實行"額度控制",即擬發行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要經過下列申報和審批程序: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經所屬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正式制作申報材料,提出上市申請,經審核、復審,由中國證監會出具批準發行的有關文件,方可發行。
核準制: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準,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註冊制:發行人在準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