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暫停收購資產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在籌劃、醞釀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最遲應當在向公司董事發送董事會會議材料前,向上市部門提交股票持續停牌申請,並對持續停牌期限作出明確承諾。董事會應當在股票持續停牌公告中提前作出期限承諾。暫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需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照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申請停牌期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證券應當復牌。詳見上市公司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