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金額以文字數字表示,請用正楷或行書填寫,如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壹百、千、萬、億、元、角、分、零、整(正)。
不得用壹、二(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坨、毛、另壹個(或零)填寫,不得創制簡化字。如果用繁體字書寫數字,如二、六、壹億、壹萬、圓等,也應接受。
可用範圍
數數都是大寫的,自古以來就有。雖然解放後壹些賬戶逐漸改為阿拉伯數字,但重要賬戶、支票匯款、股票和國庫券仍使用大寫漢字。
明朝時,朱元璋因為當時的壹個重大腐敗案件“郭桓案”而頒布法令,明確要求記賬數量必須由“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萬”改為“壹、二、三、四、五、八、七、七、七、八、八、八、八”。後將“莫”、“錢”改寫為“白”、“錢”,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