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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的稅收優惠政策

(1)納稅人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泰國居民企業或在泰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取得的非公司制合夥企業分配剩余收益。

?在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從泰國居民企業獲得股息,或者非上市公司從持有25%以上投票權的公司獲得股息,而沒有直接或間接的交叉持股。除上述情況外,壹家泰國居民企業取得另壹家泰國居民企業分配的股息時,股息收入的50%免征企業所得稅。

?獲得持有6個月以上並持有25%以上表決權的外國公司分配的股息。外國公司在東道國的盈余已被征收不低於15%的所得稅(如果外國公司在東道國享受特別減稅或免稅,仍可適用這壹免稅規定)。

(2)根據投資促進局相關法律法規和競爭力的增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在特定期限內享受泰國(BOI)投資促進協會相關稅收優惠的批準:

?企業所得稅減免最長優惠期為15年。

?無任何稅收優惠,減征50%企業所得稅,最長優惠期10年。

?用於投資的費用最高可扣除70%,最長優惠期10年。

(3)2020年6月22日,泰國政府宣布,在經濟特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體將實施稅收政策:

即連續10個會計年度在經濟特區制造貨物或者提供勞務取得的凈利潤,可以適用1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但只能單獨享受,不能同時享受其他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