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本過剩、嚴重虧損或者經營項目發生變化時,應當根據業務實際情況減少註冊資本。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省、市報紙上刊登減資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履行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資本的減少將導致公司章程的變更。因此,公司資本的減少應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購買本公司股份減少註冊資本的,必須在10日內註銷股份,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和公告。公司減資需要通知和公告其債權人。自訂立減資協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30日,因此減資公告必須在報紙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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