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高管如果想在上任或離任後6個月內賣出股票,需要受到原承諾和交易所規則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繳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