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
第二條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壹)年收入654.38+20萬元;
(二)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
(四)無扣繳義務人取得應稅所得;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壹、取得綜合收益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並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進行匯算清繳:
(壹)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百度百科-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