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和紅利。
二是企業取得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轉增被投資企業股本的部分,作為股息收入,由企業作為計稅基礎上的股權投資增加。
三、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抽回資金或減少投資時,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視同股息收入。
4.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因被投資企業撤銷清算或者被投資企業資產重組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按照股東持股比例計算的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等值部分或者清算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剩余部分,作為股息收入。
居民企業已公開發行上市流通不足65,438+02個月的股票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