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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為擔保人的,提供決議性文件時需註意哪些情形,並具體

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主張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發生效力,並由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對人與上市公司已公開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訂立的擔保合同,或者相對人與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訂立的擔保合同,適用前兩款規定。因此,債權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簽署擔保合同的,上市公司可以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

另外經檢索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