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中,其他擔保物是指客戶在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經證券公司認可後提交的信用證券賬戶中除現金和證券以外的其他擔保物,其價值根據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估值方法或雙方認可的估值結果確定。
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中的證券轉出可作為保證金、暫停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證券範圍,或因股權處理導致在途證券尚未到賬時,證券公司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參考資料: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9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20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