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透支政府財政,不得直接認購、承銷政府債券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