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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持有某股票不足壹年,分紅除權後再度買入賣出(同樣數量),再度買入賣出的部分是否要補扣紅利稅?

持有股票且未滿壹年的投資者在分紅除權後,再次買賣操作涉及的稅收處理存在差異。當妳最初購買股票並參與了派息除權,賣出享受分紅的部分會涉及到紅利稅。然而,如果妳在派息除權後又重新買入並賣出股票,這部分交易只需支付普通的交易費用,無需再次繳納紅利稅。

理解這壹點的關鍵在於“除息日”概念。在R+1日及以後,股票被標記為“除息股票”,新買入的投資者不再享有本次分紅權益。而如果妳在股權登記日收盤後持有股票,並在除權基準日之後賣出,盡管持股時間已變短,但之前獲得的分紅仍不會被追溯征稅。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政策,對於非上市公眾公司在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股票,持有期限在1個月至1年內的股息紅利,稅負有所優惠。持股1個月以內的,股息紅利全額征稅,1個月以上至1年的,稅率為20%,但稅額只按50%計算。這些規定明確了不同情況下應如何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信息來源於百度百科的股息紅利稅條目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公告,對於具體操作,投資者應仔細了解並咨詢稅務專業人士以確保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