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捐贈的幹股超過公司的實收資本,就會形成稀釋股,降低股價和每股收益。如果將公司留存收益轉為幹股,相當於將股東負債留存收益轉為公司資產,會減少每股權益,影響股票市值。
擴展數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B承擔責任時,只承擔100元的法律責任。
因為這個分紅比例是依法寫在公司章程裏的,並報工商局備案,所以這個所謂的“幹股”是受法律保障的“幹股”。
公司變更股東,在工商局登記註冊,即成為完全股東,完全享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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