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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發行人可以作為股權轉讓的條件嗎?

未上市公司發起人股份的權力轉讓以壹年為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1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