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股東配股時,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根據股東大會決議而規定的日期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全體普通股股東;本次配售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原有資本金的30%;配售發行價格不低於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公司財務報告中每股凈資產值。上市公司向股東配股時,必須按規定披露有關信息,並由證券交易所對配股方案進行復核。公司向股東按面值配股時,應將配股所得收入全部作為資本金記入“實收資本”科目的貸方。在按超過面值溢價配股時,應將相等配股面值部分收入作為資本金記入“實收資本”科目的貸方,超過配股面值的溢價收入減去委托證券經營機構代理配股費用後的溢價凈收入,作為資本公積金記入“資本公積”科目的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