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