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193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並且傳播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也要依法懲處。
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媒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相抵觸的證券買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