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宋先生到秦淮地稅局咨詢,根據任職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宋先生2013年11月被授予其任職公司的股票期權,試權價1元/股,股票3萬股。2014年12月,宋先生行權,股票當日收盤價7元/股,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需要進行年所得12萬元自行申報?
稅務人員解釋,股權激勵是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激勵措施的主要形式,主要有三種: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宋先生所在公司的激勵計劃屬於股票期權的性質,宋先生行權時取得的股票期權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宋先生年工資、薪金所得超過12萬,因此,宋先生還需進行12萬元自行申報。如果宋先生取得股票後再轉讓股票取得所得,則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宋先生在行權取得股票後,可能獲得的上市公司股息分配的,則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進行12萬申報。
同時,稅務人員特別提醒,壹般而言,個人取得的任職單位支付的各項收入時,任職單位都已經按稅法規定履行了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因此,對於年所得超過12萬個人在進行自行申報時,壹般情況下並不需要在申報時補交稅款。但是,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比較特殊,個人在進行年所得12萬申報時要特別註意是否已經足額申報納稅,是否需要進行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