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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當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0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