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幹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第2021號)第二條規定,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是指如果買方企業的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未收回的應收利息即使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也作為當期利息收入申報納稅;轉股後,債券的購買價格、應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股票的投資成本。
股票投資成本是指企業在股票投資過程中流出的全部現金,包括股票的購買成本和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