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了股份制管理的基本原則,嚴重的侵犯了老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壹.既然是"新老股東同權",為什麽老股東沒有投票的權力和享受粉紅的權力呢?這不是明目張膽的剝奪老股東的權力嗎?這又從何談起所謂的"同權"呢?
第二.股份的性質是在壹開始入股時就已經確定了的,股份性質的轉換,必須在不損害股東權益的情況下,並且確實征得全體股東的同意,否則,就是無效的,事不合法的.
第三.全體老股東可以根據所謂"通過的股東決議"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恢復權益,並要求給予分紅;同時,還可以依法要求撤換,重新選舉新的董事長及其委派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