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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獲得證監會批準後,大概需要幾天時間就可以認購股票。

證監會批準ipo後,還要等到正式發行日期確定。日期尚未確定,將另行通知。

具體審核環節簡介

1.材料的受理與分發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關於進壹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0號),創業板發行部門收到申請文件後,由綜合處罰科送第壹審核室和第二審核室。審計局1和審計局2根據發行人所在行業、公務回避的相關要求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各確定壹名審計人員對發行人的創業板首發申請文件進行審計。

2.反饋會中壹、二審核室的審核人員在審核發行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創業板發行部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註的重點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和說明、中介機構進壹步核查落實的問題。按照申請文件受理的時間順序安排反饋,由辦公廳組織記錄。參加人員包括第壹審計室負責人、第二審計室負責人和項目審計人員。反饋會後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保薦機構,並抄送發行人註冊地證監局。會前,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不安排與審計人員進行溝通。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應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要求落實和回復。辦公廳收到反饋和回復材料後,進行登記,然後轉送第壹次審核和第二次審核。審核人員應按要求對申請文件和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準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溝通,必要時可與處室、部門負責人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現應披露的事項,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向創業板發行部門報告,補充和修改相關材料。

3.會議旨在建立發行申請人與創業板發行部門之間的溝通機制。首先由創業板發行部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準、理念和紀律要求,然後就企業情況和反饋意見中涉及的問題與發行申請人進行壹對壹溝通。會議將按照申請文件受理的先後順序安排,由辦公廳通知相關發行申請人及其保薦機構。與會人員包括發行申請人代表、保薦機構代表、創業板發行部門負責人、綜合辦公室、第壹審核室、第二審核室負責人等。

4.核問機制旨在督促和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會後安排。參加人員包括審計壹和審計二的審計人員、兩名簽字的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相關負責人。

5.預披露環節反饋完畢,財務資料在有效期內的,將安排預披露。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發審委工作辦公室通知保薦機構提交發審委材料和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創業板發行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披露,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6.在初審環節,審核人員將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審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議由辦公廳組織記錄,創業板發行部相關負責人、壹、二審核辦負責人、審核人員、辦公廳、發審委工作辦公室及發審委相關委員參加。

根據初審會議的討論情況,審核員對初審報告進行修改和完善。初審報告是創業板發行部門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與申請材料壹起提交發行會議。

初審會議討論決定提交發行審核會議審核的,創業板發行部門將在初審會議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壹步說明的事項,在發行審核會議召開前做好準備工作。經發審會討論,認為發行人仍有重大事項需要進壹步落實,不再提交發行審核會審核的,將再次出具書面反饋意見。

7.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創業板發審委共有35名委員,其中全職委員23名。發審委辦公室根據工作量和需要回避的事項,安排相關發審委委員列席初審會議,參與發審委工作,並建立了相應的回避制度和承諾制度。審計委員會通過召開審計會議開展審計工作。審核委員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並提出審核意見。每次會議將有7名成員參加,他們將獨立投票。如果同意票數達到5,則通過。發審委委員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會議召開前應撰寫工作底稿,並對整個會議進行記錄。

發審會由發審委審核辦公室組織,按照發行人向創業板發行部門提交材料的時間順序進行安排。發審委委員、第壹審計室和第二審計室審計人員、發審委審計室工作人員列席會議,發行申請人代表2人、項目簽字發起人代表2人列席會議。

發行審核會議召開前5天,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行申請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名單。在審計會議上,所有與會成員獨立發表審計意見。對發行申請人進行45分鐘的聽證,聽證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委如認為發行人存在需要進壹步落實的問題,將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在履行內部程序後發送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並抄送當地證監局。

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的審核意見後,應按要求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實施和回復。辦公廳收到審核意見回復材料後,轉審核壹、審核二。審計人員應根據要求審查回復材料,並履行內部程序。

8.發行申請人的初步申請通過審批會後,要進行封卷,即原申請文件要重新分類歸檔備查。密封工作應在發審委的審核意見落實後進行。無發審委審核意見待執行的,發審委審核通過後封存。

9.會後事項審核環節會後事項是指發行申請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行會議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可能影響發行並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應予以披露的事項。如有會後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要求向辦公廳提交相關說明。如需履行會後程序,辦公廳收到後將相關材料轉送第壹次審核和第二次審核。審計人員應根據需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會後事項的相關規定,需要重新提交審計委員會審核,履行內部工作程序。會後事項審核程序完成後,相關材料應歸檔備查。

會後事項審核程序完成後,創業板發行部將根據審核情況起草持續督導意見,並將發行部和發審委審核中的重點關註事項書面告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發行申請人註冊地證監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進行後續督導。

10.核準發行環節關閉完成後,履行申請核準程序,發行申請人收到核準後安排後續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