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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麽樣的

1、協商發行方案

2、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

3、發行人與發行對象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認購協議,確定發行對象的,協議簽訂時間在董事會之前,不確定發行對象的,協議簽訂時間在股東大會之後(含同日)

4、召開董事會審議發行股份方案並披露發行方案

5、召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並公告

6、披露股票發行認購公告

7、繳款

8、出具驗資報告

9、準備申報材料

10、向股轉系統提交申報文件,回復反饋問題,股轉系統出具股份登記函

11、向中登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登記並公告相關文件

附相關案例八達科技

11.25、簽訂《股份認購合同》

12.1、召開董事會

12.3、披露董事會決議和股票發行方案

12.21、召開股東大會

12.25、披露股票發行認購公告,規定自認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截至2016年1月5日)打款至指定賬戶

12.28、出驗資報告,驗資截止日期最好與認購截止日壹致,否則得補充說明驗資截止日至認購截止日期間是否存在其他投資者進行繳款認購的情況

12.30、出具法律意見書

2.18、披露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公告股票發行新增股份掛牌並公開轉讓,法律意見書,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意見

定向發行法律意見書要點

壹、發行人的主體資格

二、本次發行符合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股票發行的條件

中登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證券持有人名冊》列明現有股東人數。

未超過200人:

股票發行後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股票發行。

超過200人的,應向證監會申請核準,核準時間約20個工作日。

三、發行對象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關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有關規定

人數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按企業法人、合夥企業、新增自然人股東、現有股東分類列明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答: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申請定向發行行政許可需要提交掛牌公司最近兩年及壹期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報告在最近壹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長,但延長期至多不超過壹個月。申請行政許可提交的財務報告應當是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

為滿足掛牌公司的融資需求,防止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披露前因財務報告有效期問題影響融資安排,鼓勵有持續融資安排的掛牌公司自願披露季度報告。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問:非上市公眾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臺、員工持股計劃定向發行股份,有何具體要求?

答: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為保障股權清晰、防範融資風險,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準、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其中金融企業還應當符合《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有關員工持股監管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過程及結果合法合規性的說明

(壹)本次發行的批準和授權

召開董事會會議,通過《關於<股票發行方案>的議案》、《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股票發行相關事宜的議案》、《關於簽訂附生效條件的定向發行股份認購協議的方案》、《關於召開 年第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議案。如果議案涉及關聯交易,參會董事需要回避。15天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如果議案涉及關聯交易,參會股東需要回避。

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決議要及時披露。

(二)本次發行的驗資

五、與本次股票發行相關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規

發行人與認購對象簽訂股份認購協議,對認購股份數量、認購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條件、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作約定。

六、本次發行的優先認購安排

原則上有,看章程是否作出特殊規定。

七、關於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份的特殊說明

債轉股為非現金資產認購

八、公司現有股東及發行對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說明

註: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必須完成登記,私募投資基金必須完成備案承諾備案。但最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通知券商,新三板掛牌企業股票發行以及重組審核中,私募基金備案將不再作為前提條件,只需承諾備案即可。經備案的合夥型和契約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資管計劃、理財產品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

九、本次發行對象有否存在代持情況及持股平臺情況說明

十、本次股票發行涉及的估值調整條款的合法性/本次股票發行不涉及估值調整條款的情形

發行人部分股東履行回購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