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期屆滿後,董事可以自動被罷免,但可以連選連任。
(2)董事辭職。董事可以隨時辭職,壹旦提交辭呈,就不能撤回。
(3)由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可隨時由股東大會決議罷免。但有任期的,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被解聘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我該怎麽辦理股東退股手續?
股東退出的方式包括股權轉讓、公司減資、公司回購、公司解散、破產清算、法院判決解散和註銷公司、撤資退出、合並註銷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點。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方便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也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給他人,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願意做受讓方,股權轉讓不存在法律障礙。
2.公司減資
股東退股是通過減少公司資本實現的,其實質是公司回購退股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註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單獨提高股權收購價格,但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和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資產清單、公告以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等事宜。,而且周期比較長。所以更適合公司其他股東的配合以及公司本身沒有或不再有債務。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股東持有的股份,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有幾種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所以壹般來說,公司解散應該由股東會決議,即需要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壹旦公司解散,公司所有股東將退股。這是最幹凈的戒煙方式。當然程序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退出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可以申請破產的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部分股東聯系不上或者股東無法達成壹致,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6.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公司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在股東不合作或失蹤的情況下,無法啟動普通清算程序;因不符合破產條件而無法啟動破產程序的,可以考慮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通過減少註冊資本退出。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需要履行的程序包括:股東會作出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在報紙上公告,修改公司章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但需要註意的是,第壹,減資只有在其他股東的支持下才能順利實施;二是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第三,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必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8.利用公司被吸收、合並、註銷。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